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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據新華社北京12月2日電 為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,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出台了《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》。規定明確,事故調查組應當在查明事故原因,認定事故性質的基礎上,分清事故責任,依法依規依紀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嚴肅的處理意見,杜絕失之於軟、失之於寬、失之於慢的現象。
   規定明確,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相應期限,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:特別重大事故依照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的有關規定執行;重大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60日;較大事故、一般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30日。特殊情況下,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,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。  (原標題:杜絕事故處理軟寬慢現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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